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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规被开除后索赔22万余元 一审判决:损害公司利益 辞退合法

www.scol.com.cn  (2017-11-06 16:18:40)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兰有斌 记者 付江)男子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服气,申请仲裁也未如愿,便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索赔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近日,绵阳江油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饶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仅支持应休年假未休的部分诉求,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男子利用工作之便 损害公司权益被查处

1993年7月,饶某入职江油市某公司工作,2007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饶某从事销售部业务员工作,主要负责营销合同管理。合同还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下半年,饶某私自联系属于公司的协议客户并向其担保,帮助东莞市某厂购买公司产品,并向宝鸡市某公司要求按净利润的70%分成。事后,宝鸡市某公司与东莞市某厂签订购销合同。此后3年多时间,共计销售了1215.4万元的公司制品。宝鸡市某公司按净利润的70%,通过转账的方式,分6次向饶某的妻子共计汇款63.5万元。

2016年6月28日,事情败露,江油市公安局对饶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侦查,随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饶某被释放,江油市公安局作出了撤销该案的处理。

索赔22万余元 公司称:开除合理,不予赔偿

2016年9月5日,某公司暂停饶某的工作。2017年4月14日,某公司依照单位制定的《职工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解除了与饶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利用工作、岗位、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提供优惠、便利条件,损害企业利益……”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饶某就经济赔偿等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17年6月,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饶某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只认定公司应该支付饶某应休法定假未休的部分工资差额3000多元。

饶某不服,将某公司告上江油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6.8万元、补发暂停工作期间7个月工资2.5万余元,补发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52万元。

饶某认为,他不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没有组织他学习;他为公司创造了利润,没有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认为他损害了公司,只是公司的单方认为。在他待岗期间,公司只给他发放了生活费。

某公司辩称,饶某收受他人的资金,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公司解除与饶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饶某要求支付赔偿金、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应该驳回,公司没有阻止饶某休年休假,休假的权利只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判辞退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某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但为自己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解除与饶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支持饶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饶某因自身过错被暂停工作,停工期间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就不该有劳动报酬,待岗期间公司仅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饶某主张支付9年末休年假的工资补偿,其中8年已超过诉讼时限,只认定2016年度应休年假未休的工资补偿。

近日,江油法院一审判决,由某公司向饶某支付2016年应休年假未休的工资补偿款3486.9元,驳回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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