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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家属要求双份赔偿

www.scol.com.cn  (2018-03-12 19:43:43)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兰有斌 记者 付江)绵阳市江油某小学职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51万元。与此同时,其家属认为陈某系工亡,江油市某小学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9万余元,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元。陈某家属应不应当获得双份赔偿?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未支持原告要求双份赔偿的诉求。

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家属获侵权赔偿

陈某生前是江油市某小学职工。2016年2月26日下午,陈某下班途中骑摩托车与龙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陈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4月,陈某家属与龙某达成协议,由龙某赔偿陈某家属共计51万余元。

陈某家属领取赔偿金后,绵阳市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

2017年3月,江油市社保局审核后,给陈某家属拨付工伤丧葬补助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差额18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但陈某家属未领取。

家属不服仲裁裁决,诉求工亡补助金

2017年7月,陈某家属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小学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9万余元,每月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元。

仲裁委裁决补助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

陈某家属认为,该裁决违背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决明显存在错误,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家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称,原告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原告先行获得了赔偿,仍不能免除或减轻被告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遂陈某家属请求判令某小学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合计69万余元,每月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29.65元。

庭审中,被告某小学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从第三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某小学只应承担补足原告差额部分工亡保险待遇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获得赔款51万余元,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应当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4万余元,扣减已经获得的赔偿款,差额为13万余元。本案原告应当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为1.5万余元,扣减第三方赔偿款8887.5元,差额为7097.94元。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亡待遇的诉讼主张,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于近日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江油市法院梁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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