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药业连锁公司骗保被查处 期间5名员工被辞退

2019-12-31 18:17:17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薛世荣)12月28日,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5名原员工通过四川在线、四川日报网的“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称:该公司因骗保被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查处,在此期间,5名员工被辞退。这5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对此,四川在线记者对进行了采访调查。

公司被查 5人被解除劳动合同2人辞职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22日,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在《关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情况通报》中,就正和祥药业定点连锁药店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通报。11月22日,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刊发的《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四起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中,再次将正和祥药业定点连锁药店违法违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暂停定点协议的102家,解除协议的9家,立即整改的12家,移交司法机关的8家,约谈负责人的11家。

就在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被查处期间,该公司物流部主管魏夕兵、王小英,物流部人员潘伯英、羊素琼、胡明国等共5人因公司对其调岗而未能及时到新岗位上班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物流部人员余芝蓉和文小平2人则选择主动辞职。

潘伯英是5名被辞退的员工之一,于2008年起在绵阳众愈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绵阳众愈堂药业、天天平价药房、百信源大药房三家连锁有限公司一起,与贵州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整合,成立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潘伯英同三家老公司其他数百人一起,成为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员工。起初,大家工作和收入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而今年7月,潘伯英等人的工作突然发生变动。

据潘伯英提供的一份《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关于物流部人事变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人事变动通知》)显示,2019年7月12日,该公司对魏夕兵、王小英、余芝蓉、潘伯英、文小平、羊素琼、胡明国7名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变动调整。

图为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物流部人士变动的通知》

收到《人事变动通知》后,7人中的余芝蓉和文小平选择辞职。其余5人,则在《人事变动通知》发出后一天,即2019年7月13日收到公司下发的《员工调岗通知书》(以下简称《调岗通知书》)。潘伯英收到的《调岗通知书》公司编号为20190713007。

该《调岗通知书》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并与您协商决定,现调您从物流部调到街心花园门市报到,调岗从2019年7月15日起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以新岗位标准执行。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根据公司考勤制度(【2017】002考勤管理制度,第7.2.4考勤处罚的第3点,连续旷工2天以上,视同自动离职。)旷工达2个工作日以上者(含2日),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解聘。若有异议,3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共同协商处理。同时,该《通知书》备注:请在3个工作日内回执于公司,如无回执,默认为认可上述调岗通知书。

图为潘伯英于2019年7月13日收到的《员工调岗通知书》截图

7月19日,潘伯英等人又两次接到公司的手机短信通知,称其未履行规定审批手续离岗,且离岗已超过2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考勤规定,如7月20日前不返回单位上班,公司就会将其辞退。

图为潘伯英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的公司手机短信通知截图

7月23日,潘伯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危机,经公司总体安排,对部分员工进行调岗。2019年7月13日公司向你下发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编号20190713007),你收到调岗通知书2日内未向公司申请协商解决,自收到调岗通知书之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无故未到岗报到,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未到岗。截至今日(7月23日),已连续旷工超过2天以上,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7.2.4.3条“连续旷工二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依法于2019年7月18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图为潘伯英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除潘伯英外,同一批被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魏夕兵、王小英、羊素琼、胡明国4人。2019年9月初,魏夕兵和胡明国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11月,绵阳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截至目前,仲裁裁决书仍未下达。

不予回应 当事公司和控股公司均拒绝接受采访

魏夕兵、王小英、潘伯英、羊素琼、胡明国等5人反映的劳动争议,核心焦点有三处:一是工作内容的变化,二是工作地点的变更,三是是否经过了协商及是否有回执。

12月30日上午,记者前往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总经理肖红英进行采访核实。得知记者来意后,肖红英以“自己只负责公司运营业务,人事方面的事情自己并不清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辗转联系上了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四川正和祥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务云律师,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云律师核实:

1.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与魏夕兵、王小英、余芝蓉、潘伯英、文小平、羊素琼、胡明国等员工签劳动合同时,对于岗位是怎样约定的?合同上所注明的“销售/管理”岗位怎样界定?贵公司对药品零售行业对销售岗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怎样理解?调岗前是否对相关员工进行过相关岗位培训?

2.魏夕兵、王小英、潘伯英、羊素琼、胡明国等人接受采访时称,贵公司在做出岗位调整决定前,并未与当事人协商,并且对于员工们在被调岗后的异议,贵公司并未采纳重视,直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3.贵公司是否有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些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规定是否有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内容?

4.贵公司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

5.采访中有人反映,这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和贵公司违法违规套取、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对于以上问题,云律师未予回应,并在电话中说:“你按照你们的调查客观公正地进行你们的职责,我们只跟你们申明一点,你现在有些东西是很有倾向性的,如果你们倾向性地报道,我们就追你们责任,我现在不方便跟你交流。”随后,云律师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为此,记者仔细查看了绵阳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潘伯英等人于2017年12月订立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关于岗位设定和变化的条款主要有两处。第一处为合同的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设在绵阳辖区的工作地点从事销售/管理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无职业危害,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安排。第二处为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的第二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以及本单位经营或工作的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的岗位,如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该岗位的调整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时,甲乙双方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解除本合同,本条中的岗位调整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升职、平级调职、降职等。

关于工作内容的变化,潘伯英等人称,以前5人在公司都是从事物流仓库工作,而公司给他们调整的新岗位,均是到门店从事销售工作。

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潘伯英等人称,5人均长期安家在绵阳城区,而公司给他们调整的新岗位,工作地点位于盐亭、江油等地,工作生活诸多不便。

关于是否经过协商,绵阳正和祥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收到调岗通知书2日内未与公司协商解决。

而潘伯英称:“调岗通知书还说经与我协商,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人找我协商过,7月12号集体通知一出,13号我就收到了针对我个人的调岗通知。工资待遇少了一大截不说,对于到盐亭的交通、住宿等问题都没有一个交待。”

关于是否有回执,据潘回忆,收到《调岗通知书》当天,她与其余同样收到《调岗通知书》的同事在《调岗通知书》上写下“不同意”三个字并捺了指印交给公司总经理肖红英。另一位收到《调岗通知书》的员工魏夕兵称,除在《调岗通知书》上写下“不同意”三个字并捺了指外,他还写了一份书面回执一并交给公司总经理肖红英,并在回执上写明了不同意调岗的原因。

图为王小英收到的《员工调岗通知书》,上面有“不同意”三个字并捺了指印

潘伯英同时表示,抛开被改变的工资待遇不说,按照药品零售行业的有关规定,把做物流配送的人员安排到做门店销售,未经培训也是违规违法的,但当她和其余收到《调岗通知书》的同事找到公司的有关部门时,面对的都是“只能按员工调岗通知书执行”的回复。据潘回忆,7月15日,她和魏夕兵、王小英、羊素琼、胡明国一起到公司2楼的总经理办公室,找到了总经理肖红英提出异议不同意调岗,但肖红英表示只能按公司调岗通知书执行,随即离开。此后,公司一名叫邓博的工作人员到该办公室继续接待5人,最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此外,潘伯英还称,从7月13日接到《通知书》,一直到7月23日,她每天都正常到公司物流部打卡上下班,并未旷工,其余几位有同样遭遇的同事,也均在公司上班至7月23日。

至于潘伯英等人反映的被辞退是由于公司因骗保被查处,目前能证实的,是该公司确实被查处,但被查处与辞退员工之间是否有关联,目前还得不出结论。

潘伯英和魏夕兵、胡明国等人的劳动纠纷最终仲裁结果如何?劳动纠纷的背后究竟牵扯何事?绵阳正和祥8家定点药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后续如何?本网将持续给予关注。(文中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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