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陈冠宇)盐亭县一男子民因怀疑邻居偷钱,手此镰刀将邻居砍伤。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故意伤人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勾某某各项损失14271.44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先捡石头砸骑三轮车的邻居勾某某没砸中,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镰刀、一把砍柴刀走到勾某某家中去砍勾某某三轮车的镜子、车灯,后勾某某开门出来查看情况,本来已经离开的何某某又返回将砍柴刀扔出砸勾某某,勾某某拿起一根木棒往屋外逃跑并求救,何某某带着自己的镰刀,在勾某某跑到离家一百米左右的土路旁,将勾某某胸部、左手手臂、双手等多处砍伤。后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是聋哑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勾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由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勾某某各项损失1427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