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头约定”未履行  男子蓄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判刑

2020-11-09 19:01:43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冯凤琼 绵阳频道 付江)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毁坏他人财务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9年,在第七届中国(绵阳)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确定广告承接业务之前,被告陈某某与四川某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过“口头约定”,如果该公司承接到此次“科博会”的广告业务,将会交由被告陈某某具体制作。但该公司在承接到“科博会”的广告业务后,并未履行“口头约定”,导致被告陈某某心生不满。

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第七届科博会将于2019年9月5日开幕的情况下,驾驶他自己的一辆灰色面包车行驶至绵阳南收费站路口、绵阳市会展中心和永兴镇飞云大道烟厂Y字路口三处位置,使用其携带于面包车内的喷漆和十字改刀等工具,对四川某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科博会场馆周围的广告牌、形象牌采取喷漆、损坏发光字体等方式进行报复,造成该三处广告牌、形象牌的不同程度损毁,损毁价值人民币31136.24元。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向四川某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了损失31000元,获得该公司的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责任。

绵阳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取得他人谅解,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定从宽处理。

最终,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十字改刀一个、自动喷漆罐一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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