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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http://www.scol.com.cn  (2016-07-28 09:12:00)  来源:绵阳日报  
编辑:尹勇  

    第三节 建设工地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建设工地的整洁、美观,防止或者减少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条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防止扬尘污染和影响城市容貌。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隔离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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