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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http://www.scol.com.cn  (2016-07-28 09:12:00)  来源:绵阳日报  
编辑:尹勇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条 本市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制度。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除具体执法工作外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第七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等方法获取、保全证据材料和物品;(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执勤力量,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城市停车、车辆清洗场(站)、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城市照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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