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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 我做主” 聚焦消费维权
绵阳曝光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5 18:34:14)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李伟  

案例3:特价不执行超市可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消费者杨女士在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黎家院居民区一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内销售的“甘源”牌青豆特价10.90元/干克,原价是19.80元/千克,于是购买了0.775千克,同其他的食品共计付款67.90元,回家后看购物小票时发现“甘源”牌青豆未按照特价收款,而是按原价收款,后来找到超市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消赞者杨女士于2015年6月24日投诉至绵阳市高新区消委会,诉求:l、商家退款;2、赔偿损失。

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消费者杨女士投诉问题,组织超市负责人和消费者杨女士进行调解。超市负责人称:当时超市搞促销活动时,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在电脑收银系统中未及时修改价格,造成了多收杨女士的钱款,是超市的责任,同意退还多收的钱,但就此向杨女士要求的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最终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超市退还多收杨女士的钱款并赔偿现金5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杨女士在超市购物时,支付了购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杨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超市未按促销时的标价进行收银结算而是按原价进行结算,损害了杨女士的财产权,有欺诈的情况,此情况下,经营者有责任为消费者杨女士退还多收的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因此,超市应当为消费者杨女士退还多收的钱款并赔偿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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