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新消费 我做主” 聚焦消费维权
绵阳曝光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5 18:34:14)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李伟  

案例8:进口食品包装不规范食药依法纠正

【案情】

2015年3月17日,市食药监局接消费者投诉,绵阳某大型超市销售的香计牛肉粒系列食品“无储存条件和中文标签”。市食药监局办案人员立即前往该大型超市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型超市销售的香计牛肉粒系列食品外包装标示原产地为澳门,标示制造商为澳门香记食品,未标明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经调查核实,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食药监局对该大型超市没收未销售完的香记牛肉粒系列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依法、依规向消费者作了回复。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宗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虽涉案货值金额不大,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涉案食品到底视为进口食品还是国内生产食品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部分人认为,该产品原产地为澳门,制造商为澳门香记食品,香港、澳门、台湾虽为我国领土,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产品进入大陆必须经大陆海关报关审批和检验检疫,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3项中明确“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因此,该案应按进口预包装食品予以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另一部分人认为,该产品不应视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属于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澳门虽设立特别行政区,但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生产的食品应属于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因此,该案应按国内食品进行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两种不同的认识,经过执法人员反复讨论,最终认定应该按进口预包装食品予以查处,并根据GB7718—2011第4.1.8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的规定,进口食品也应标注“贮存条件”,本案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外,还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消费者的口味也越来越国际化。因此,进口食品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港、澳、台地区生产进入大陆的食品数量也逐年大幅增加。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牛肉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首页上一页......5678910下一页尾页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